第七条

已修改

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易旱区、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