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的,方可办理取水申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