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的,方可办理取水申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