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