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