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第七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