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