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