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应当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