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