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