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