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