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新洲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江夏区上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汉南区武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黄陂区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