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