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除原有居民外,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设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依照法律规定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有计划的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