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