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服务和管理网络,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招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为其招用的人员制发统一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标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