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