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