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并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禁止违反前款规定批准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设立的具体地点和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