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