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股票、基金;

(四)购买企业债券;

(五)发放任何非住房贷款;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