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公积金管委会通报。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