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购房合同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