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五条已修改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三)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