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