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四条已修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