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已修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