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林业、园林、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园林、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