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