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