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管理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得购置仪器设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