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拨付财政性科技资金的;

(二)未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知识产权等信息的;

(四)侵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