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将重点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集中规划建设生产和研发用房、盘活存量房、给予租金补贴等途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