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