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