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