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