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