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节 食品摊贩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