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