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