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