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