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