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清洁、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委托方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