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
(二)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配合政府定价机构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统计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义务。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