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