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

(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

(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