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