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