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或者弄虚作假导致成本监审结论失真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的;
(四)违法干预政府定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