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