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法定价格义务和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三)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四)重大价格政策出台;(五)重大活动期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